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第七章 罚则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